永泰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勘察设计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招标的永泰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编号:E************001),现就有关事宜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
问题******改革局以樟发改审批(2023)118号批准建设,而技术资料只提供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书,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补充相应的批复文件等其他材料;
回答:详见本答疑纪要上传附件。
问题2:本项目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中要求设计资质:至少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引调水)乙级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且根据发布的招标文件提供的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包含新建12座规模化水厂、改扩建8座规模化水厂以及提水泵站等内容,该方面内容涉及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的设计,而招标文件其他主要人员并未要求相应专业人员,不合理,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修改调整;
回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配备各阶段技术工作人员,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约定。
问题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证书包含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5个小专业,而本项目主要人员要求“水文专业负责人具备水利水电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执业证书”和评分办法中“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评分标准特意要求“拟派出的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加1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加1分”,此两处特意要求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专业,而本项目是勘察设计阶段,与设置规划专业不匹配,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特别是福建省水利厅2023年8月18日也发布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水规(2023)6号),该意见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省水利厅发布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相关政策,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意见与招标文件一并推送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回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本项目建设规模涉及多个乡镇,范围较广,需要对供水管网进行总体布局和需水量预测,故设置此专业人员。
问题4:根据招标文件提供要求的招标范围及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包含城峰镇、岭路乡、清凉镇、葛岭镇、塘前乡、丹云乡、东洋乡、长庆镇、盖洋乡、嵩口镇、同安镇、盘谷乡、红星乡、霞拔乡、洑口乡;项目总投资约78221.8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65378.09万元,项目涉及15个乡镇20个水厂、将近500km管道而服务期限要求只有9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60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告成果,请招标人明确本项目是否一次性设计完成还是分期设计,如分期建设合同条款“12.2.2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中是否按分期建设的费用相应支付,还是需要等所有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抑或施工图设计才能相应支付?
回答:本项目勘察设计费实行分项分阶段支付原则,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问题5:本项目投标人资格中要求设计资质:至少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引调水)乙级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且根据发布的招标文件提供的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包含新建12座规模化水厂、改扩建8座规模化水厂内容,而评分标准中“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中:要求“……参建的项目(指城乡供水一体化或水利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发展和改革委信誉评价较好或A级及以上等级的……”此处要求的项目类别与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招标范围不一致;另外城乡供水一体化也属于给水工程项目,评分标准不应排除“给水工程项目”。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属于以下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修改为“……参建的项目获得过……”,如果需要明确项目类型也应修改为“……参建的项目(指城乡供水一体化或给水工程或水利工程)获得过……”
回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本项目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行业类别为水利工程。
问题6: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中,根据注释及范本说明为: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内。而时间却只写了2016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此处才满九年),此处时间不相匹配,而评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中,时间又是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招标文件涉及业绩、商务时间要求的却不统一,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明确时间节点。
回答:详见补充通知1。
二、补充通知
补充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修改为“201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8日”。
三、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四、本答疑纪要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上发布,请投标人自行查阅,否则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水利局
******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7日